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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同法规快讯——2018年年报审计需关注的会计审计监管要求

致同 2023-01-06



引 言

上市公司在编制2018年度财务报表时,在遵循会计准则有关规定的同时,还应关注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有关年报编制要求(包括信息披露要求等)。注册会计师在执行2018年年报审计业务时,在遵循审计准则有关规定的同时,还应关注监管部门有关审计监管要求。

本期微信主要概览了2018年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新发布的会计、审计监管新规,以提示注册会计师2018年年报审计需重点关注的监管要求。后续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格式要求的更新,以监管机构正式发布的文件为准。已经执行新准则或未执行新准则企业的2018年年报审计中需关注的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要求,见致同相关微信解读。


2018年报审计相关的监管新规主要包括:


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测试


2018年11月16日,证监会发布了《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该提示就商誉减值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审计和评估分别作出要求。具体如下:


证监会:2017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分析监管报告


2018年8月3日,证监会发布了《2017年度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该监管报告主要提示了上市公司年报在企业会计准则、财务信息披露规则和内控规范等方面执行问题,以及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问题等。

监管报告提示的关于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的执行问题主要如下:


证监会: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


2018年4月20日,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18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8〕7号),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因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披露规范而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取消对股票实行停牌处理的相关规定,改以强化信息披露的方法,针对不同的非标审计意见类型提出具体的、更高的信息披露要求。

二是参照新审计报告准则修订了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定义及涵盖范围。新修订的审计准则中已不再包含“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念,但考虑到“非标准审计意见”概念被证监会及交易所多项监管规定所引用,此次修订对“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念及其类型重新进行了明确界定。修订后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发表的非无保留意见或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 上述非无保留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发表的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上述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是指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带有强调事项段、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者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未更正重大错报说明的无保留意见。

三是增加了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出具专项说明的内容要求,并按审计意见类型具体规范了注册会计师专项说明应包含的内容,以强化对注册会计师发表恰当审计意见的监管。

四是删除了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对上市公司利润产生影响时,要求上市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过程中应扣除相关影响数的规定。


证监会: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2018年4月27日,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18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8〕8号),本次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不再要求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表一律进行全面审计,允许基于更正事项的影响程度选择执行全面审计或专项鉴证。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如果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更正后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二是适度延长更正后经审计年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期限,给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留出足够时间,以合理保证更正后财务报告及其审计的质量。如果公司对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但不能及时披露更正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公司应就此更正事项及时刊登“提示性公告”并应当在该临时公告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披露。

三是改进和明确了部分披露方式和内容,消除实务执行中对规定的不同理解,为投资者提供更为丰富、有用的信息。


证监会:首发审核财务与非财务知识问答


2018年5月16日,证监会发布了最新IPO审核51条问答指引,包括26条首发审核财务与会计知识问答、25条首发审核非财务知识问答。监管部门此次进一步量化了IPO审核标准量化,且对IPO审核标准完全细化,IPO从严审核已常态化。

结合51条首发审核问答,年报审计中需重点关注问题如下:


证监会:再融资审核财务与非财务知识问答


2018年10月15日,证监会发布了最新再融资审核33条问答指引,包括17条再融资审核财务知识问答、16条再融资审核非财务知识问答。监管部门此次进一步量化了再融资审核标准,细化了再融资审核要点。

结合33条再融资审核问答,要求注册会计师核查的事项包括:


北京证监局:基础审计程序(函证)检查专刊


2018年7月,北京证监局发布了《基础审计程序(函证)检查专刊》,对会计师事务所基础审计程序(函证)专项检查中银行函证和往来函证存在问题进行了通报,具体如下:


深圳证监局:2018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要求


2018年12月5日,深圳证监局发布《2018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要求》,《2018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要求》从年报审计工作监管和新会计准则实施两方面提示应关注问题。

主要要求包括:严格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将职业怀疑态度贯穿于审计过程始终,对上市公司突击调节利润的行为继续保持高度敏感性,重点关注《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提及的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督促上市公司做好新财务报表格式及披露要求的实施工作,在执业过程中勤勉尽责,强化与上市公司治理层关于关键审计事项的沟通,对风险事项有针对性的采取审计应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切实做好2018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并督促上市公司做好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准备工作。

其中,对上市公司突击调节利润的行为,提示注册会计师要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可能存在的利用缺乏商业实质的资产出售、突击性债务重组等特定交易制造利润,通过随意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人为价值量调整等方式操纵利润的高风险事项,设计并实施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注协: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8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


2018年12月27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8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对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做好上市公司2018年年报审计工作做出了要求。

主要要求包括:事务所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要求、强化新客户承接与业务执行、严格执行新审计报告准则、防范化解年报审计风险。注册会计师充分关注风险较高的上市公司,包括面临股票暂停交易和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近3年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发生重大非常规交易的上市公司,以及存在业绩常年处于盈亏临界点、业绩剧烈波动以及临近年报披露日期更换事务所等情况的上市公司。提示重点关注高风险审计领域有:持续经营能力、资产减值测试、结构化主体的会计处理等。

针对资产减值测试,提示注册会计师应充分考虑上市公司年度经营状况和未来盈利能力,综合判断相关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检查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和准确性;了解管理层是否聘请专家协助执行资产减值测试,并对其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以及评估采用的估值方法和基础数据进行评价,既要防止出现减值迹象不减值,也要防止超额计提减值;对于报告期末大额商誉,要关注管理层是否定期或及时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是否将商誉合理分摊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并关注商誉减值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


股转系统: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2018年12月25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了《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股转系统发〔2018〕2533号),对挂牌公司做好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做出了要求。

提示挂牌公司应健全公司的财务制度,规范公司的财务核算,重点关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情况、费用跨期、资产减值计提不充分、会计科目列报不准确等问题。挂牌公司不得通过虚增收入、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调节利润,编制和披露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同时,还应遵照《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的要求,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商誉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并及时进行减值测试,对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应当至少在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并在财务报表中附注中充分披露减值测试的相关信息。

提示会计师事务所应充分评估挂牌公司风险,在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应严格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通过主办券商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审慎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充分考虑由于融资、分层、IPO及对赌等可能引起修饰财务报表的情况;关注现金收支、募集资金账户管理、金融衍生品投资、对外抵押担保等内控风险事项;根据企业的收入、净资产、偿债能力等运营数据,评估挂牌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严格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6号——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等规定的要求开展挂牌公司审计业务。同时,还应遵照《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规定的要求高度重视商誉相关风险,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


十一国资委:关于做好2018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


2018年12月7日,国资委发布了《关于做好2018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管〔2018〕117号),就中央企业2018年度财务决算管理与报表编制工作做出了要求。

各中央企业在编制财务决算报告过程中,要严格规范对各类经济业务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要及时修订完善集团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核算制度,统一核算标准,规范新要素、新业务和特殊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要全面开展户数清理工作,梳理集团各级子企业、各类机构,厘清股权架构,以控制为基础规范确定报表合并范围;要认真盘点各类资产底数,做好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存货等资产清查,加强内部交易和往来款项核对;要规范确认收入、成本、费用,严格公允价值计量与核算,合理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要规范期初数调整,确因合并范围变化、重要前期差错更正、会计政策变更等调整期初权益的,应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中逐项披露调整内容、金额及原因等。

各中央企业要深刻认识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严重违反会计法统计法、影响会计信息质量和统计数据质量的危害性。不得通过虚构交易、循环交易等方式人为做大收入规模;不得跨期确认收入和结转费用;不得通过擅自变更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滥用会计差错更正、随意调整合并范围等方式人为调节经营成果;不得通过公允价值计量、资产重分类以及减值准备计提或转回等人为调节利润。

重点关注风险业务,对与主业无关、占用资金多、风险大、效益低的贸易业务进行梳理,对信托产品、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等投资情况进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金回收风险;高度关注BT、BOT、PPP 等垫资业务,对业务发展、效益结构、项目期限等重要事项,加强风险分析与内部控制。

 

致同法规快讯系列---往期回顾

 致同研究:2016年报审计监管要求解读

 致同法规快讯——2017年审需要关注的监管要求

 致同法规快讯——2017年审需要关注的企业会计准则

 致同法规快讯——2017年审需要关注的审计准则

 致同法规快讯——2018年年报审计需关注的企业会计准则新规(适用未执行新准则企业)

 致同法规快讯——2018年年报审计需关注的企业会计准则新规(适用已执行新准则企业)



注:本专题是致同对企业会计准则和监管要求的理解,实务中应以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监管要求为准。《致同法规快讯系列》不应视为专业建议。未征得具体专业意见之前,不应依据本系列专题所述内容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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